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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翁龙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庆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龙辉,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龙辉。被执行人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朝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代庆勇。申请执行人翁龙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庆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7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代庆勇名下有汽车一部、被执行人四川安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并对上述车辆予以车籍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