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9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