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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966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9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科裕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