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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叶虹玲与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虹玲,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914号原告:叶虹玲,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93964298Y。法定代表人:李言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虹玲与被告四川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虹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叶虹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虹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35元,由原告叶虹玲承担。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荣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