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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江、沈永英、罗斌、颜腊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沈永英,罗斌,颜腊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415号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1号。法定代表人:楚永安,联社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骞、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男,汉族。被告:沈永英,女,系被告罗江之妻。被告:罗斌,男,汉族。被告:颜腊梅,女,汉族,系被告罗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江、沈永英、罗斌、颜腊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