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钟锋、俞奇、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钟锋,俞奇,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5民初733号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钟锋。被告:钟锋,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俞奇,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曹兴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嘉利达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贝贝乐公司)、钟锋、俞奇、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安园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被告俞奇,被告安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兴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贝贝乐公司、钟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利达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贝贝乐公司给付原告代偿款259043.89元,及自代偿之次日起至诉讼之日(2017年4月20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4104.94元和违约金25904.39元。共计299053.22元;2、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代偿资金占用费每日按代偿款的万分之5.5计算;3、其他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0日,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200万元,由原告为其200万元提供担保。为确保原告承担代偿责任后,能有效行使追偿权,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并同其三被告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被告一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原告作为保证人2017年1月11日为其偿还了借款利息合计259043.89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归还代偿资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并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各被告至今尚未予履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质押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2、借款担保合同;3、银行贷方记账凭证、进账单;4、反担保合同。被告俞奇辩称:我是贝贝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资金流向不是很清楚,借款上的签字是不得已而为之。被告俞奇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安园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安园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贝贝乐公司、钟锋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上所举的证据,被告俞奇、安园公司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诉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诉请的代偿事实,被告俞奇、安园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贝贝乐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代偿后,依据担保合同对被告贝贝乐公司行使追偿权,依据反担保合同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但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代偿款年利率24%的标准,经计算,已超过该标准,故本院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其他被告在承担清偿义务后,可以向被告贝贝乐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9043.89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代偿款259043.89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钟锋、俞奇、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被告安徽霍山县贝贝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钟锋、俞奇、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