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喀民初字第0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张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民初字第03534号原告:刘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罗某,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慧审 判 员 孔维峰人民陪审员 蒲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