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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智洪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智洪金,沈阳市如意泉高温水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智洪金。委托代理人:张忠保,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阳市如意泉高温水经销部,经营场所:沈阳市皇姑区信江街6号。经营者:李小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楼。负责人:陈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智洪金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如意泉高温水经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5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智洪金申请再审称:护理申请人的护工是护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该护理单位已经出具护理相关证据,包括税收证明。该证明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住院期间由该护理机构进行护理,并有申请人实际支付护理费的事实,交通事故赔偿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而申请人因交通事故支付的护理费也是直接经济损失,参照行业标准判决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认定护理费不当的问题,申请人住院治疗187天,其主张雇佣护理人员护理,每日支付190元,但未能提供全部护理费用支出,原审法院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用,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智洪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王宏杰审判员 郝梦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丽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