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与被申请人王传虎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王传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522民督31号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住所地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光权,系站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树,系霍邱县王截流排灌站负责人。被申请人:王传虎,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传虎欠2016年午、秋两季水电费计100元,并提供排灌水电费征收合同及到户台帐予以佐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偿还下欠水电费。要求被申请人王传虎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计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传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霍邱县排灌管理总站水电费1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传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匡大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