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6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梁茜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梁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664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22层C座26层。法定代表人左京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梁茜,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证件号×××。本院在执行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与梁茜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42911.00元。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中已执行实现的债权为0元。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17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世永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