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淑云与李学会、张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云,李学会,张永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685号原告:吴淑云,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李学会,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永利,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吴淑云与被告李学会、张永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吴淑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收取25元,由原告吴淑云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