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成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461号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法定代表人:牛勇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春,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付成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撤回对付成林的告诉。本院认为,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财富联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鑫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