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聚隆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唤春、吕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聚隆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刘唤春,吕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聚隆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被执行人:刘唤春,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建平县。被执行人:吕耀光,女,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聚隆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唤春、吕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建审民重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