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孙元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孙元义,吕生兰,吕生红,孙寿祥,朱鸿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096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林,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孙元义,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吕生兰,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吕生红,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寿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朱鸿友,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孙元义、吕生兰、吕生红、孙寿祥、朱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所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尹受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