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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示与谢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示,谢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4号原告:彭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谢友辉,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彭示诉被告谢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彭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示负担。审 判 长  林启新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海速 录 员  李 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