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示与谢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示,谢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4号原告:彭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谢友辉,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彭示诉被告谢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原告彭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示负担。审 判 长 林启新审 判 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符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东海速 录 员 李 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