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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良伟诉被告刘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良伟,刘艳,成都中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617号原告曾良伟,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长塘村1组6号。委托代理人陈爱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女,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龙井村2组。第三人成都中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2号附11、12号1层。法定代表人何付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良伟与被告刘艳、第三人成都中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良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曾良伟负担。审判员  张河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虹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