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文富与段向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富,段向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12号原告:孙文富,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庆安县。被告:段向武,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庆安县。原告孙文富诉被告段向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文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文富负担。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