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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文富与段向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富,段向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12号原告:孙文富,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庆安县。被告:段向武,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庆安县。原告孙文富诉被告段向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文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文富负担。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