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黎昀与张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昀,张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241号原告:黎昀,男,住安徽芜湖县。被告:张林,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黎昀与被告张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黎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昀负担。审判员 张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梦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