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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思霖与张保来、任士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思霖,张保来,任士旺,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再3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思霖,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来,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任士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申诉人李思霖与被申诉人张保来、任士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遵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李思霖不服,向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7年5月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唐检民(行)监[2017]130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违法情形向我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交由遵化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贾立辉审判员董皓月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韩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