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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法执字9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9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3月6日生。张某某诉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与其妻陈某某共有一位于滑县新区英民花园X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商品房一套,系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与其妻陈某某共有一位于滑县新区英民花园X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有陈某某与陈某某保管使用,不得转移隐藏、变卖和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士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