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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哲与周凯科、朱全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501号周凯科、朱全安:你(单位)与张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1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哲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30000元。(2)负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名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