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哲与周凯科、朱全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4执501号周凯科、朱全安:你(单位)与张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1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哲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案件款30000元。(2)负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名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