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玉林与叶春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林,叶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玉林,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春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宋玉林与叶春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根据法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被执行人叶春林在银行的存款28304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