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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阔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17号异议人(保全被申请人、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能源),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97680N。法定代表人:陈春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斌,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毅利,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市。保全申请人(原告):重庆阔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通物流),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支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32236622。本院在审理原告阔通公司与被告中机能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阔通伦公司申请,本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实际保全中,冻结了中机能源公司的产品,中机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机能源公司称:撤销本院(2017)渝0117执保274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被查封的财产。事实与理由:该产品是其生产经营资产,该公司经营困难急需该资产创造效益。保全金额不明确,查封财产是三台独立的生产经营设备,价值507万元,法院查封超标。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如前。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5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阔通公司与被告中机能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渝0117民初4540号】,审理中阔通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根据阔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同年5月17日作出本院(2017)渝0117民初4540号民事裁定、(2017)渝0117执保274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机能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冻结存款通知书)。实际保全中,查封了中机能源公司新的离心式冷冻机贰台、新的C3290冷凝器(型号SVC750MS)壹台。交由中机能源公司保管。2017年5月24日,阔通公司与中机能源公司就运输合同的运费等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中机能源公司在2017年末之前分期支付阔通公司运输费1846974.63元,诉讼费和保全费16096.14元。异议人中机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解除对其公司财产查封,理由如前。上述事实,有本院的(2017)渝0117民初4540号民事调解书、(2017)渝0117民初4540号民事裁定书、(2017)渝0117执保274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并载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兑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原告阔通公司与被告中机能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据阔通公司的申请,裁定保全查封了中机能源公司新的离心式冷冻机贰台、新的C3290冷凝器(型号SVC750MS)壹台。交由中机能源公司保管并向当事人送达了保全结果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机能源公司仅仅依据其提供的自述的查封抵押资产清单及价值,流态冰产品价格表复印件【编号:ZJNY-BXL-LTB-1412002(3版),SI/C-CH、CY流态冰冷水机组价格表(2016/03)】、销售合同附件的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其辩称意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异议中机能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