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与张际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张际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初1788号原告: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西村**号。法定代表人:祝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训尧,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际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际东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鄂A×××××号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训尧,被告张际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查明事实部分详见庭审笔录),被告出资购买鄂A×××××号车并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处属实,故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系被告张际东。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予以支持。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引起本次诉讼的原因并不在被告,故诉讼费因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被告提出的挂靠费用过高的主张,因调解不成,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鄂A×××××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被告张际东;二、驳回原告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盛佳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