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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修德、于全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德,于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修德,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于全海,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刘修德与被执行人于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7)鲁1325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于全海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