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1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修德、于全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德,于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0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修德,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于全海,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申请执行人刘修德与被执行人于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7)鲁1325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于全海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或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