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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房某、李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房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某,女,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华、黄珠英,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1,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北市文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法国国籍,住法国。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芳,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房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某申请再审称:一、讼争三木房产是房某与李世英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该房产由被申请人李某2单独继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讼争房产属李世英个人财产,但婚后增值部分的50%应归申请人所有。二、原审判决未对被继承人李世英的现金财产进行分割,存在明显错误。李某1、李某2提交意见称:一、诉争坐落于三木花园的房产属于李世英的婚前财产,且2011年4月15日李世英立下遗嘱明确表示诉争房屋由李某2继承。原审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错误。二、被继承人李世英的现金款项在案外第三人处,该款项并不受被申请人李某1支配,因此申请人对于该款项应另案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榕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房某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且申请人房某并无新的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永美审 判 员 邹唐敏审 判 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赵 珂书 记 员 凌雪飞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