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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杜竽蓉与蓬安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40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竽蓉,蓬安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40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136号原告:杜竽蓉,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蓬安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40店,经营场所蓬安县济渡乡场镇东街。经营者:李成贵,男,生于1952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杜竽蓉与被告蓬安县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40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杜竽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竽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竽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竽蓉负担。审判员  吕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