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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安华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华,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万兴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1521733429832N。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安华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