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颜娇与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娇,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353号原告:颜娇,女,199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军,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颜娇诉被告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汤军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国华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