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与豪嘉国际(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豪嘉国际(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657号原告: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刘迅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豪嘉国际(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曼君,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瑞,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嘉豪国际(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80元、鉴定费48,200元,合计112,380元,由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朱乐平人民陪审员  晏晓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