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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伦友)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伦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伦友),男,1964年8月29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小学文化,企业职工,户籍地肥西县,现住安徽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由青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4月11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伦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17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伦友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伦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伦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伦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伦友撤回上诉。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剑审判长 吴 剑审判员 徐学明审判员 李郑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