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加建、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建,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建,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20日。被执行人: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6号刘加建与四川亚细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