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附民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石某与姚荣杨刚忠等附带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石某,杨刚忠,姚荣,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附民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执行人:石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杨刚忠,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姚荣,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张拥军,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某,石某与被执行人姚荣,杨刚忠,张拥军附带民事一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荣,杨刚忠,张拥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刚忠、姚荣、张拥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刚忠、姚荣、张拥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渝五中法刑附民执字第006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廉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