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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江,金兴全,金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笛扬路富丽华大酒店28层,组织机构代码:75192619-7。法定代表人:沈冬云。被执行人: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三江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7398-4。法定代表人:袁锦康。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上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3527918-8。法定代表人:金阿富。被执行人:绍兴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龙山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7832-3。法定代表人:金阿富。被执行人:金华江,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金兴全,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被执行人:金仙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本院在执行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全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江、金兴全、金仙花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以(2016)浙06民初4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186#-190#、220#-224#、225#-229#三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05××13、05214号,面积分别为:676.07、649.51、669.49㎡;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绍市国用(2007)第10194、10209、10208号,面积分别为:286.05、274.81、283.26㎡】。因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商铺进行的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上述商铺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186#-190#、220#-224#、225#-229#三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05××13、05214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绍市国用(2007)第10194、10209、1020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