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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名友与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岱山县蓬莱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友,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岱山县蓬莱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许进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21民初428号原告:李名友,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68072639XM。法定代表人:朱恒和,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哲,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尔,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岱山县蓬莱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沿港中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5596997801。法定代表人:赵兵,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赤波,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进峰,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李名友与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岱山县蓬莱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公司)、许进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启立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2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名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论,被告恒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哲,被告蓬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赤波,被告许进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名友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93621元、交通费1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护理费1278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62520元、残疾赔偿金28342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07.70元、鉴定费237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名友在岱山浙岱渔15239号船上捕渔,休渔期间,即2016年7月13日,被告许进峰按被告恒华公司工地现场负责人张国民的意思,叫原告到恒华公司承建的岱山海景夜排档工地(地点位于岱山县××××新区新庙后海塘防浪堤外)拆除旧钢筋,该海景夜排档系被告蓬莱公司所有,该夜排档工程系被告蓬莱公司发包给被告恒华公司。2016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在拆除旧钢筋时不慎从二楼平台上摔伤,原告当即到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次日转至定海广华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5天。现与被告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恒华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恒华公司从被告蓬莱公司处承包岱山海景夜排档建设工程,因该工程剩余部分残留旧钢筋,被告恒华公司在案涉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张国民以恒华公司的名义将拆除旧钢筋的工作承包给被告许进峰,双方口头约定,由许进峰将残留的旧钢筋拆掉,旧钢筋由许进峰负责处理并出卖,所得费用由许进峰所有,恒华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承揽费用给许进峰。原告李名友与被告许进峰之间是劳务关系,与被告恒华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恒华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蓬莱公司辩称:被告蓬莱公司将岱山海景夜排档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恒华公司,该工程已由相关国家机关审核批准,系合法建筑行为。被告蓬莱公司与原告李名友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蓬莱公司无需赔付原告任何费用。并提供以下证据: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岱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岱山海景夜排档建设工程核准的批复;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4、海域使用权证书;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招标文件;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许进峰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被告恒华公司在案涉工地现场负责人张国民联系被告许进峰,由许进峰介绍原告等数人,去从事拆除旧钢筋工作,废旧钢筋由许进峰卖掉,费用无需给恒华公司,原告等人的劳务工资由卖掉钢筋的费用支付,如果不够再由恒华公司付清。��告与被告许进峰均系向被告恒华公司提供劳务,原告应向恒华公司主张权利,与被告许进峰无关。事故发生后,被告许进峰已支付给原告24000元。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对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向证人尹某、李某、许进峰于2017年1月17日在本院所作的笔录各方无异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归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7月5日被告蓬莱公司与被告恒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蓬莱公司将位于岱山县高亭竹屿新区灯塔博物馆前面的岱山海景夜排档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恒华公司。被告恒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需将涉案场地的构筑物拆除,特此由被告恒华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张国民联系被告许进峰,约定由许进峰将案涉工地的旧钢筋进行拆除并以拆除后回收的费用作为拆除构筑物的费用。被告许进峰又联系原告李名友等人参与旧钢筋拆除工作,并约定李名友等人的劳务工资由被告许进峰支付。2017年7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李名友在工地二楼拆除旧钢筋过程中不慎摔伤,当即被送至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次日转至定海广华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一共住院25天。庭审中,原告李名友与被告许进峰垫付2.4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207.70元、鉴定费为2370元、营养费4500元以及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名友当庭以其与被告许进峰均向被告恒华公司提供劳务,应由恒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撤回对被告许进峰的起诉。二、原、被告双方对下列事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本院予以查明:1、关于原告以及三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方主张:原告李名友与被告许进峰均向被告恒华公司提供劳务,应由被告恒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蓬莱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被告恒华公司所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蓬莱公司辩称:根据被告许进峰以及证人尹某、李某的陈述,被告许进峰与被告恒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而原告则向被告许进峰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蓬莱公司无任何关系,被告蓬莱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恒华公司辩称:被告许进峰与被告恒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而原告则向被告许进峰提供劳务,应由许进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恒华公司无责。本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对被告蓬莱公司将岱山海景夜排档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恒华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许进峰以及证人尹某、李某��笔录中的陈述,原告李名友以及证人尹某、李某等人应被告许进峰之邀前往案涉工地从事旧钢筋拆除工作,劳务工资均由许进峰支付,故本院确认原告李名友向被告许进峰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被告许进峰在笔录中、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告恒华公司的陈述,被告恒华公司在案涉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张国民联系被告许进峰,约定由许进峰将案涉工地的构筑物拆除后所得的旧钢筋给被告许进峰,并由许进峰出卖,所得款项作为拆除构筑物所需费用,旧钢筋由许进峰负责卖掉,费用归许进峰所有,故本院确认被告恒华公司与被告许进峰之间存在承包关系。2、医疗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其受伤后共发生医疗费93621元,并向本院提供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费用清单、门诊病历若干张。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医疗费由法院审核。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9362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及证据:住院时间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50元/天,共计要求赔偿1250元。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认可住院时间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认可30元/天。本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对原告住院时间为25天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本院根据原告的伤势等情况,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30元/天较为合理。综上,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0元。3、交通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其受伤后因前往岱山住院1次、定海住院1次、定海门诊2次以及前往宁波司法鉴定共计产生交通费1114元。并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交通费票据。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及证据:由法院审核。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门诊病历,本院结合原告住院、门诊治疗以及鉴定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交通费用为80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及证据: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费标准按142元/天计算,要求被告方赔付护理费12780元。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对护理期限90天无异议,认可住院期间25天护理费标准为142元/天,出院65天护理费标准由法院审核。本院认定及理由:关于护理时间,原、被告对护理期限为9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按142元/天计算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伤势、受伤部位以及医疗护理等级,酌情确认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标准为110元/天。综上,本院确认纳入赔偿范围的��理费用为10700元(142元/天×25天+110元/天×65天)。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及证据: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因本次事故已构成八级伤残,系数按照30%,年限按照20年,按照2016年浙江省城镇标准47237元/年,要求赔付残疾赔偿金283422元。并提供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伤残等级;提供流动人口登记表三张,证明原告从2013年11月28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居住于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昌福路24号。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系数30%及年限按20年计算无异议。但原告为农村户口,应适用农村标准。本院认定及理由:被告方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系数为30%及计算年限为20年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三张流动人口登记表,证明原告从2013年11月28起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居住于舟山市岱��县高亭镇昌福路24号,故原告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7237元/年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本院确认原告残疾赔偿金为283422元。6、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及证据:其因本次事故受伤,且伤势较重,已构成八级的伤残等级,故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及证据:对原告的伤势和伤残等级无异议,仅认可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确可导致其精神痛苦,使其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故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15000元。7、误工费原告主张及证据:其误工时间为180天,误工费计算标准其中禁渔期60天按142元/天计算,剩余误工费用按下半年出海收入为5.4万元计算,其误工费共计62520元。提供浙岱渔15239号船出具的证明,证明因原告受伤���雇佣其他人员产生下半年误工费54000元。被告恒华公司、蓬莱公司答辩:对误工期限180天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有倾向性的可能,且未签字,故对其收入标准不予认可,关于误工费标准,认可按照2015年社平工资计算。本院认定及理由: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关于误工时间,被告对原告误工时间为180天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收入标准,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浙岱渔15239号船出具的证明,无负责人签字,对该证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渔业特别是蟹笼船的作业规律,蟹笼船在下半年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明显长于上半年,且下半年的工资确实较高,庭后本院向原告在去年工作的浙岱渔15239号船长张军民核实工作及收入情况,证实原告受伤后雇佣谷洪应代替其工作,下班年作业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4��,共支付给谷洪应下半年工作为5.4万元;并向原告受伤后替代其职务的谷洪应再核实工作及收入情况,证实其替代原告后下半年出海的收入为5.4万元。故本院确认原告禁渔期的误工期限为16天,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56240元(16天×140元/天+54000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李名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在高处进行作业,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致其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许进峰作为承包方,未对高处作业的原告提供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名友受伤系向被告许进峰提供劳务时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被告许进峰与被告恒华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被告恒华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被告许进峰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仍分包给被告许进峰,故对于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恒华应当与被告许进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李名友的各类经济损失合计为480609.70元(包括精神抚慰金15000元),由被告许进峰及被告恒华公司按赔偿责任,扣除被告许进峰已支付给原告的24000元,被告许进峰尚需赔付28万元,由被告恒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庭审中,原告李名友撤回对被告许进峰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恒华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被告许进峰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给原告李名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28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名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47元(缓交),减半收取4323.5元,由被告舟山恒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由原告李名友负担16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64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回)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收款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启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