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区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区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1031号原告:王建强,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地质大学食堂工作人员,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李延,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区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673514。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建强与被告李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区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建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强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彦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