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51号之一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巧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发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思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6”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5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判决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波禾昌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146407.2元债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欠款金额年24%的比例计算)、案件受理费4400.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