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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邓万树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315号原告:邓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王某,男,现年35岁,汉族,原那坡县百南乡信用社职工,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邓万树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邓万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万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隆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建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