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秭归县馨港快捷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秭归县馨港快捷酒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173号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64113173XY。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县馨港快捷酒店,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09059112-2。法定代表人:杜成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秭归县馨港快捷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0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钦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人民陪审员 郑 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