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景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景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51号罪犯刘景霞,又名刘飞霞,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景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刘景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对刘景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景霞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景霞怀疑被害人彭某在他人面前说自己的坏话,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彭某。2008年3月14日,刘景霞、伙同彭付强、侯玉强预谋后,于同月15日晚刘景霞将彭某骗至上蔡县一宾馆内,伙同侯玉强、彭付强对彭某进行殴打,侯玉强、彭付强抢走彭某手机1部、钯金项链1条、钯金手链1条、钯金耳环1对、钯金戒指1枚和现金570元。后刘景霞把被害人的背包拿走,同侯玉强、彭付强一起逃跑。同案犯侯玉强等2人从背包抢得一张银行卡,并殴打逼问出密码后将现金取出,后侯玉强、彭付强二人将彭某捆绑起来。侯玉强、彭付强、刘景霞一起逃至漯河市,并将抢得财物分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7年2月23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刘景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自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景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景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