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390号之一原告:王某1,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军、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196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第三人:王某3,女,193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第三人:王某4,男,196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第三人:王某5,女,1955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第三人:王某6,女,1957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第三人:杨某,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第三人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缪春霞审 判 员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