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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符建岳、程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岳,程利君,何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符建岳,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程利君,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何贤斌,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建岳与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80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符建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查,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在台州市黄岩航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分别享有10%、9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起申请或预缴评估费。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因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利君、何贤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杭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