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8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团结路44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成,局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国红,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分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资丰罚字[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分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唐国土资丰罚字[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开始,非法占用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集体土地19110平方米(折合28.665亩)搞建筑,其中12696平方米(折合19.044亩)不符合丰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标准》的规定,以唐国土资丰罚字[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集体土地19110平方米(折合28.665亩);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696平方米(折合19.044亩)(耕地部分12253.33平方米,折合18.38亩;公路用地部分97.33平方米,折合0.146亩;设施农用地部分345.33平方米,折合0.51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6414平方米建设用地部分每平方米10元整罚款,合计人民币64140元,97.33平方米公路用地部分每平方米10元整罚款,合计人民币973元整,12253.33平方米耕地部分每平方米20元整罚款,合计人民币245067元,345.33平方米设施农用地部分每平方米20元整罚款,合计人民币6907元整,四项总计人民币317087元。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呈批手续、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在查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存在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丰罚字[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于2016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委会作出的唐国土资丰罚字[2016]17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作出的唐国土资丰罚字[2016]170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第2项内容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组织实施(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土地违法发生地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第3项内容由法院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判长 徐瑞民审判员 徐天鹏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