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036张奇兵与肖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兵,肖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36号原告:张奇兵,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张仁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家兵,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兵与被告肖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奇兵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奇兵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奇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