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量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558号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吴量(绰号“量量”),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2013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16日刑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抓获,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龚嫚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量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祥审判员 陈丽敏审判员 许 军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