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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海利与周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利,周乐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利,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乐乐,男,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上诉人李海利因与被上诉人周乐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海利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海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李海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郑晓梅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方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