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柒钊桓、黄进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柒钊桓,黄进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84号申请执行人:柒钊桓,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进昆,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柒钊桓与被执行人黄进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20107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承担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黄进昆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覃塘区法院辖区管辖范围,本院已依法委托覃塘区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881执2784号执行案按委托执行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