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诉人潘道斌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及一审被告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勇章、李章雁、张献芝、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道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李武,张献芝,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17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道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X区XX村*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开发区XX大道XX号。代表人张智,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路明,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栋**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献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栋**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栋XX房。法定代表人张献芝。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XX栋XX房。法定代表人李章勇。申诉人潘道斌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及一审被告长沙广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化工公司)、李勇章、李章雁、张献芝、长沙市金凯纸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凯程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道斌不服,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道斌申诉称:长沙县黄花镇龙新村黄花工业园3号厂房二楼仓库的纸张,潘道斌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借款质押合同中享有质权的纸张,(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确认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对上述纸张具有优先受偿权,损害了潘道斌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以(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为基础,也存在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中国银行星沙支行提交意见称:该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黄花工业园3号厂房二楼仓库的纸张享有质权,请求法院驳回潘道斌的申诉。本院经复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关于潘道斌提出长沙县黄花镇龙新村黄花工业园3号厂房二楼仓库存放的纸张不属于本案质押纸张的申诉理由。经查,2013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星沙支行与广誉化工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广誉化工公司以纸张作为质物,为其向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质押。2014年1月2日,质权人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出质人广誉化工公司及监管人湖南星沙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沙物流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星沙物流公司对广誉化工公司提供的质物进行监管。2014年3月26日,广誉化工公司又以1元租金的价格将长沙县黄花镇龙新村黄花工业园3号厂房二楼转租给星沙物流公司,拟用于存放质物,双方又与中国银行星沙支行通过所附区域图确定上述监管场地的具体位置。因此,中国银行星沙支行对上述争议监管场地的纸张依法享有质权,潘道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道斌的申诉。审 判 长 郭伏华审 判 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