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9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邵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邵磊,赵清森,刘洪友,司顺俭,刘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3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邵磊,男,197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清森,女,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洪友,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司顺俭,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世波,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皇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邱邵磊、赵清森、刘洪友、司顺俭、刘世波的银行存款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王文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