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祖云与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云,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2民初1189号原告黄祖云,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华夏名都一区三幢1楼。法定代表人钟振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广基,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原告黄祖云诉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祖云、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广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祖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修复原告房屋楼顶面破裂漏水、阳台墙体、楼顶面破裂;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坐落在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华夏名都一区二幢3单元304号房卖给原告,原告履行合同条款后,被告于2010年12月28日将房屋交给原告,但被告没有将商品房验收合格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交给原告。原告装修入住不久发现房屋楼顶面破裂漏水、阳台墙体、楼顶面破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维修,但被告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黄祖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黄祖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黄祖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坐落在广西陆川县温泉镇华夏名都一区二幢3单元304号房楼顶面破裂漏水、阳台墙体、楼顶面破裂予以修复。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陆川金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玉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