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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沂南县恒大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长青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恒大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长青,徐友英,刘祥得,田乃捐,张士江,贺可枚,张元兴,刘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22号申请人:沂南县恒大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蒲汪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徐少利。被申请人:刘长青,男。被申请人:徐友英,女。被申请人:刘祥得,男。被申请人:田乃捐,女。被申请人:张士江,男。被申请人:贺可枚,女。被申请人:张元兴,男。被申请人:刘长云,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现金27000元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万元。执 行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百度搜索“”